八、对专业考试成绩名列前茅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广西艺术学院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其文化分达不到该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所在省级招生办同意,可给予文化分线下30分投档、录取。
(一)广西考生:
1.广西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2.广西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主科成绩不低于160分(满分180分)者。
(二)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
1.外省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总分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总分不低于255分(满分300分)者;
2.外省考生报考我院按专业主科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在所属考试类别中排名前三名且主科成绩不低于200分(满分225分)者。
3.以上排名是指所有外省考生(不含广西考生)统一排名。
九、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十、以上录取原则如与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时,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七章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其中,我院部分专业对考生身高、男女比例或身体有特殊要求,具体详见我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本科音乐学[音乐教育(以演奏为主)]、艺术教育专业仅招录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等五种乐种;音乐学(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仅招录演唱和演奏(键盘)为主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本科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