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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章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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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条我院各招生专业(方向)的考试科目、考试要求、考试时间及地点等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广西考生报考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理论与批评)、艺术史论、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电视编导与网络传媒)、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舞台影视表演)、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舞蹈表演(国标舞)、文化产业管理等专业的,不需参加广西全区艺术统考,仅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各省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则按考生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四条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获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高考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院自行划定并公布。广西考生分数线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外省考生分数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本科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民族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外省考生,录取时按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美术理论与批评)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7:3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本科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商务)、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史论、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其中,报考风景园林、艺术教育、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外省考生,如考生高考所在省对这些专业的文化成绩最低控制线另有规定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规定执行。

四、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五、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音乐学)专业,参加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类别考试的,广西考生按照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外省考生按照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参加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奏)专业类别考试的,广西和外省考生均按照专业主科成绩(参考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六、广告学(广告策划)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我院按照艺术类培养),录取时按照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高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七、本科专业除以上第一至第七款的专业(方向)以外,其余专业(方向)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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