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有哪些好的专业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应用电子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影视动画、市场营销
教育部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市场营销、计算机应用技术
中央财政支持支持重点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工业设计
三、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怎么转专业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做好我校学生转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上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
第三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转学程序:
(一)转入程序和材料
1.每年1月或6月,拟转入学生凭所在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我校教务处审定:
(1)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患病: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我校医务室印章);
特殊困难:关系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2)学生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5)转出学校公示页面完整截图(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转学理由等)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转入材料经我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转交给拟转入二级学院,拟转入二级学院召开集体研究会议,并将表决情况报教务处。
3.教务处将拟转入二级学院的表决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4.审定同意后,教务处将拟转入学生转学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高考分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公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接收函。
6.学生凭分管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入意见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料办理后续手续。
(二)转出程序和材料
1.每年1月或6月,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提供以下材料报教务处(省内转学一式4份、省外转学一式5份)审定: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 “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2)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患病: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加盖学校医务室印章);
特殊困难:关系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
(3)载有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印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教务处印章;
(5)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学生处印章;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并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3.教务处将拟转出学生转学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凭分管校领导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等转学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三)以上转入或转出步骤完成后,学校将转学结果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学信网”和校内转学手续。
第六条 在转学办理期间,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原学校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照就读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修完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