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军检
军检包括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军检工作定于6月20日至6月22日进行。其中面试由新疆军区参谋部指导相关军分区(警备区)具体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由军区后勤部指导相关医院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配合。军检工作人员6月19日前到达各军检点。
全疆共设4个军检点,分别是:“乌鲁木齐点”:承担乌鲁木齐市(20日至21日上午12:00)、昌吉州(21日12:00开始至全天结束)、吐鲁番地区(22日)、哈密地区(22日)、塔城地区(22日)、阿勒泰地区(22日)、奎屯市(22日)、克拉玛依市(22日)、石河子市(22日)考生的军检工作,体检在乌鲁木齐市解放军第23医院。“喀什点”:承担阿克苏、喀什、和田地区及克州考生的军检工作,体检在喀什市解放军第12医院。“巴州点”:承担巴州地区考生的军检工作,体检在库尔勒市解放军第273医院。“伊宁点”:承担伊犁地区、博州考生的军检工作,体检在伊宁市解放军第11医院。
各军检点由面试组负责人、参加本军检点的考生所属各地招生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军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生军检的组织协调工作,面试组负责人任组长。考生所在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专门派工作人员赴军检现场,负责本地、州、市考生的管理和协调。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军检工作与军队院校招生军检工作同步进行。新疆军区和相关承检医院要严格遵守体检面试政策规定,落实主检医生负责制,体检面试结果公示制。考生军检时,携带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介绍信、本人准考证、近期3张两寸免冠正面黑白照片。没有参加政治考核及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军检。军检工作人员差旅费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考生往返路费、食宿费由本人自理。
每个面试点设面试组和监督复议组,面试点设置在各体检医院。面试组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副参谋长带1名团职、2名营职干部组成;监督复议组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参谋长(参谋长不在位的,指派1名其他分区领导)、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医疗机构1名负责人员共同组织实施。
面试主要通过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目测主要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面试淘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20%以内。面试结果要当场告知考生,面试不合格的,应向考生说明原因,考生如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组应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考生必须服从。组织面试的负责人要在面试结论上签字负责(面试表见附件3)。
体检工作由4个体检点军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体检医院具体实施。体检医生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主检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且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熟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含国防生)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体检结论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考生取消录取和入学资格,并向全疆通报。严禁擅自降低军检标准,严禁无关人员干预军检工作或进入军检现场,坚决禁止打招呼、递条子等干扰军检工作现象,不得向考生及家长收取军检费用。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3)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4)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5)其它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如有异议,考生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新疆军区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0991-4981347,联系人:郭斌参谋)。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持身份证、准考证自行到体检医院查询检测情况,体检医院应在核对相关证件后向考生本人告知体检结论。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或复检,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6月24日前,体检医院必须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和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提供全部考生体检结果,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将体检结果通知相关学校和考生本人,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体检结果公布1日内申请复检,对已复议的项目,除申诉后正式受理的外,不再组织复检。面试组负责人将体检合格考生名册、不合格考生名册于6月25日上午12时前报新疆军区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务必在6月26日12时前将合格考生的数据库和合格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扫描卡)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务必于6月25日下午17时前上报扫描卡)逾期不报,责任自负并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时进行表卡扫描。需复检的考生要向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重新打印《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后,同原军检表一并交考生本人。考生携带新打印的军检表和原军检表于6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统一在新疆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根据最终结果确定为指挥类合格或非指挥类合格,作为最终结论,一经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更改。复检结论合格考生的表卡须于6月29日上午12时前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为保证扫描质量,《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扫描卡)“医疗专用章”“面试、体检专用章”需使用蓝色印泥,表卡上不得使用涂改液、不得粘贴任何附件,如表卡需要编号的,须统一使用铅笔编号。上报表卡时须按准考证号排序,小号在前,大号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