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可以申请转学。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同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手续。学生转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专业)者。
3.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记录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免费中职师范生等委托培养的学生。
9.高职生源、技校生源者。
10.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待进行纪律处分者。
11.欠学费者。
12.其它无学校认可的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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