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的要求和条件由教务处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发布。
第三十一条 我校在籍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通知我校,学校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修同类课程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冲抵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学分,其它课程学分计入任选课学分,并按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未取得转入专业规定的先修课程多于10学分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原专业或转出学校的修业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