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专业的模式及流程:
㈠ 跨学院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㈡ 学院内转专业: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四年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可依据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㈠ 入学新生转专业
⒈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达到75分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在学校允许范围内转专业。
⒉具体操作办法:
⑴ 本办法只在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⑵ 各学院在第四周,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
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及接收条件,教务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⑶ 学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第七周周一各学院统一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转送各有关学院。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于第十一周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学生转专业申请上报教务处。
⑷ 第十二周,由教务处将各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㈡ 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⒈申请转专业条件: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0%的学生,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并经专家组鉴定后,确认其确有特长的学生。
⒉具体操作办法:
⑴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⑵ 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第十六周;
⑶ 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专家组考核通过,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㈢ 特例:
⒈申请转专业条件:
⑴ 学生在校期间患有某种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⑵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⒉具体操作办法:
⑴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⑵ 提交申请的时间一般规定在前三学年每学期第十六周;
⑶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指定专业学习。
三、其它
㈠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㈡ 入学新生转专业,第二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学分绩低于75,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㈢ 未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学生一律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的活动,否则视为旷课。
㈣ 本细则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
四、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㈠ 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
㈡ 在校修读已满三年的学生;
㈢ 委培、定向、特招的学生;
㈣ 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㈤ 已转过专业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