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要求转换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部分学生所学专业可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2.文科专业不能转入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即不能跨大类转专业);
3.升入二年级修业已满一月者;
4.曾经转过专业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和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教学科申领《转专业审批表》,如实填报转专业理由,由转出院系、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报主管院长批准。获得批准后,持《转专业手续办理表》办理手续;
2.转入其它学校者,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3.转专业、转学审批手续应在每年6月份、12月份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