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招生录取(入学通知书上注明的)所录专业。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按《成都大学学生转专业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个别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者;
(三)跨招生类别转学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二)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三)转学学生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的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按有关规定迁移户口;
(四)转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学生成绩册中。学生转学后,必须在规定学制内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学位授予条件按转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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