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院内转专业:
(一)因对本专业认识不足,在入学一学年内兴趣、志向转移至其他专业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在本专业修读已满一年,无特殊原因者;
(二)已认定为应退学者;
(三)高考为文科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四)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转专业规定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一)学生转专业的名额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实行总量调控;
(二)学生转专业的专业条件由转入系根据本专业要求确定;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四)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转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时间,应按规定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五)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并接受原专业管理,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