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后,按就读专业标准向学校交纳费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本省转学须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正式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转出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下文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