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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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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14〕583号),为全面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决定启动2014学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政策和规定

1.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学生在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具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3.贷款利率及财政贴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4.贷款偿还。学生毕业后开始自行负责偿还贷款本息,银行给予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后最长24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宽限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自宽限期止次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并在宽限期届满后首次还款日前归还宽限期内应还利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最晚到期日为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若无特殊约定,借款学生毕业时间均设置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5.风险补偿金。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学年贷款发生额的12%确定,由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学校预算并支付学生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定期向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学校承担的额度,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统一向银行支付。

二、贷款申请及审批程序

我校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我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首次办理简要流程如下:

1.学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具体包括:

(1)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一份);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3)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一份);

(4)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农行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6)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需办理的学生应规范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相关内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确认无误后学生当面签署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处,对初审确认无误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4.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学校组织借款学生在学校面签借款合同;

5.合同生效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合同项下后续学年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用款申请,学校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 提交材料时间及地点

1.学生申请及提交材料时间:12月1日起至12月12日止。逾期将不再受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对于既不交学费又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核实后视为恶意欠费学生。

  1. 学生提交材料地点: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学生活动中心312室;
  2. 办理人:廖宇;咨询电话:84485007

附件: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

四川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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