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注重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3.学生专业调整应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条 专业调整条件
1.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调整专业:
①申请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通过转入专业的科目专业知识水平测试者;
②申请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③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④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
2.申请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专业调整:
①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③招生类别属于艺术及体育类者;
④在校期间已有一次专业调整者;
⑤公共必修课有不合格记录者;
3.免费师范生按照山西省免费师范生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办理专业调整的程序
1.学生办理专业调整的手续,一般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初前两周办理;
2.学生填写《山西师范大学专业调整申请表》,并提供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4.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5.教务处集中审核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6.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当年招生章程进行专业分流,分流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分流时间为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末。
第四条 学生专业调整后的学业要求
1.学生专业调整后,需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2.专业调整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认定为有效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需随下一年级修读;
3.专业调整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学生经批准专业调整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条 师范专业学生转入非师范专业后,从转入的下一学期起,不再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待遇;非师范生转入师范专业后,从转入的下一学期起,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待遇。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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