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特制订《太原科技大学在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学校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尊重学生的志愿、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专长,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大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须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大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专长,本人志愿要求转专业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原则上可在大学一、二年级末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经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大学一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须为本专业前50%。
第七条 大学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需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专升本学生,对口升学学生等);
2、二批次转入一批次的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4、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5、在校期间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之间转专业申请的学生;
7、公共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
8、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
9、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大学一年级转专业学生录取,按照申请人数和计划接收人数的比例分类进行。对于申请人数低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校教务处根据申请材料直接录取;对于申请人数高于计划接收人数的专业,优先录取平均学分绩点居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其余学生通过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条 大学二年级转专业学生录取,以创新创业奖励等级为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各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专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学生转专业计划,报校教务处审核。原则上,各专业累计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原招生总数的5%,每个班级累计转出学生人数应控制在该班级人数的10%之内。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院统一组织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可以同时填写两个志愿,若两个志愿都满足转入专业要求,则首先满足第一志愿),由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专业排名顺序或奖励级别提出推荐意见,报校教务处。校教务处根据学生转专业录取原则研究提出拟录取方案,经教务处处务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向全校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校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录取方案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并以文件形式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函告学生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于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初到转入学院和有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一经转入学院录取,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课程修读和缴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学院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由教务处对其之前修读的与转入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进行学分认定,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由教务处下达补修课程通知单。
第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因转专业需延长修学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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