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在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转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仍自进校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此转专业的全过程在学院、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两校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跨省转学者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九)其它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