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学生专业选择需求,拓展学生学习和发展机会,培养学生成为“修德的仁者、勤学的智者、明辨的行者和笃实的勇者”,学校允许道德品质高尚、学有专长等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
第二条转专业是在学生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综合考核,统一办理学生转换专业事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一学年末申请转专业,成功转专业的学生进入转入专业二年级学习。
第四条转专业实行双向选择制。
第五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条件,尽量提供更多的转入学生计划数。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学校对各专业允许转出的名额不作限制。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可在艺术类专业内部进行转专业。
第七条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课程学分经转入专业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做为转入专业相关课程学分计入。转专业学分认定在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的第四周前完成。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道德品质高尚,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者;
2.学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造成学业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4.符合以上任一条件,并需满足以下要求:
(1)在学期间必须参加二级学院、学校团委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2)在学期间必须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大一课程,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3)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体育俱乐部活动、积极参加晨练和其它体育锻炼活动;
(4)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社团、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有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2.定向生、委培生;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其他上级教育部门不允许转专业者。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各二级学院向教务处上报转专业目录、转入名额、各专业考核内容,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2.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每人可按顺序申报3个转入专业,填写转专业相关资料,经所在院系审批后连同本人成绩单及相关材料一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交相关转入学院;
3.转入学院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按照综合考核结果排序确定录取人选,报教务处;
4.教务处收到转出、转入院系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予以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公示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5.教务处负责转专业的组织和指导工作。监察室和教务处负责监督转专业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