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报考志愿失误或高考失利等因素,或许被一个自己并不是很喜欢的专业所录取,所以想要在大学期间转专业学习。但是,由于不了解大学生活,所以面对想转专业的想法有些不知所措,本文上大学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上海理工大学转专业的要求和申请方法等相关注意事项。
一、上海理工大学转专业政策规定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贯彻以人为本、以学生培养为中心的办学原则,给学生以更大的学习自主权和选择权,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领导机构
第一条 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的相关工作,由校重选专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与审核。校重选专业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和本科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组成。
二、重选专业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可申请重选专业:
(一) 累计平均绩点达到2.50及以上,且每学期所修课程学分数原则上不少于20学分的学生;
(二) 学有专长,如有高质量学术论文、专利、学科竞赛获奖(均需排名第一)等,经学校认定,重选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三)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
(四) 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重选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符合以上情况(一)的,简称第一类重选专业;符合以上情况(二)、(三)、(四)的,简称第二类重选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重选专业:
(一) 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
(二) 入学三年(不含休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三) 已有转学或重选专业经历的学生;
(四) 招生时有特别规定的学生;
(五)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 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 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第四条 第二类重选专业学生(除情况(二)的特长生外)仅能申请转入高考入学分数较低的专业。
第五条 学院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数的15%。
三、重选专业流程
第六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组织重选专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按学校要求,根据学院专业办学条件和能力,制定当年度重选专业实施方案,并报送教务处核准。重选专业实施方案应包括拟接收学生的专业、计划接收数、接收条件与考核办法等。
第八条 教务处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当年重选专业相关工作安排与各学院的重选专业实施方案。
第九条 学生应仔细了解学校公布的当年度重选专业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申请表》,第二类重选专业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名手续。逾期学校不再受理。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重选专业。
第十条 重选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应及时公布各年级各专业重选专业报名情况,并在对重选专业报名学生情况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申请表及所附材料移交相关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重选专业报名后,如决定撤回重选专业申请,须在重选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成立重选专业考核小组,按照公布的重选专业实施方案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将拟接收的重选专业学生汇总表与签署学院意见的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学院拟接收的学生数不得超过当年度的计划接收数。
第十三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拟接收的重选专业学生名单,并于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重选专业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获准重选专业的学生不得放弃重选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获准重选专业学生的相关学籍信息变更,由教务处统一处理。获准重选专业学生所编入的年级和班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二年级跨学科大类重选专业学生原则上需降级修读。
第十六条 获准重选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并办理相关课程学分认定、转换等手续。学院应做好转入学生的学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选专业学生如前后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转专业后的学分按照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按原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退伍学生的重选专业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校重选专业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重选专业实施细则》(上理工教[201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和组织实施。
二、上海理工大学转专业申请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重选专业:
(一) 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
(二) 入学三年(不含休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三) 已有转学或重选专业经历的学生;
(四) 招生时有特别规定的学生;
(五)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 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 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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