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程序:
需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学院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公共必修课除外)须全部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二)转学的程序: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公示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