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特殊生按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政策要求申请并经批准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申请,或者二年级降级转专业,一般不能跨大学科门类或招生类别转专业;三年级及其以上的学生一般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学生按学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当年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已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同意转出,对方学校同意转入,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