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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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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规范转专业办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枣院政字〔2012〕19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基本指导思想:宏观控制、统一组织、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5%以内。教学资源紧张专业的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同类转专业人数的20%。

第二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调整专业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应属同一录取批次;

(二)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

(三)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也可以申请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四)文史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也可以申请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

(五)按艺术、体育类招生,加试科目相同的艺术、体育类专业可以互转;

(六)申请转入外语类专业者,高考外语成绩应不低于百分制的85分。

第六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有关原则者;

(二)跨校专升本类、五年一贯制类、2+3师范教育类、春季高考类学生;

(三)招生代码Y026开头的校企合作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互转的;

(四)二年级及以上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注册手续齐备;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已修读课程平均成绩名列本专业所在年级的前25%;

(四)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五)学生对拟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依据,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第八条下列情况,经分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学校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或学生原所学专业无对应年级接收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一部分学生进行统一调整的。

第四章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条每年6月的第二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填写《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交转出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各学院于每学年结束后第一周周三前根据本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之规定对本学院学生的转专业(转出)申请进行审核,将批准后的《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连同《XX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同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各学院批准的转出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学校召开由分管校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处和相关学院参加的专门会议,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布。

第五章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负责通知学生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领取审批后的《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到新专业报到入学,并于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年级的有关要求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变,但需换领新学生证。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生宿舍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统一安排予以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并取得该专业规定课程的全部学分。原已合格课程的名称与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学分认定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转入后需补修的课程,学生须通过自修、重修等形式修完并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转入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

(六)接收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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