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专业分流之前进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每个专业(大类)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设限制。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一般为该专业(大类)一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除以下情形外,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定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外包项目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工作小组(其中教师不少于4人),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经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
第八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登录学校网站查看本人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
(二)网上报名。期间,学生可随时查看各转入专业报名情况,及时调整本人专业志愿;
(三)网上报名结束前,学生提交《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至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四)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五)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考核与接收
(一)各专业首先接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含5%)以内的学生:
1.报名人数少于拟接收人数的,该部分学生直接接收;
2.报名人数多于拟接收人数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大类)排名前5%以外的学生:
1.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已满的,该专业不再接受报名;
2.申请转入专业拟接收人数未满的,由接收学院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名单;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后转入适当专业学习;
(四)接收学院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拟接收名单,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学院提出质疑,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五)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经复审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大类)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否则已经取得的转专业资格无效。
第十一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秋季学期开学后,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在原专业(大类)修读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济南大学课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