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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艺术专业统考音乐学类考试大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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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的演唱能力和基本条件。

  2.考试内容

  考生从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武汉音乐学院网站上公布的曲目范围内选取三首歌曲填报,考试时按照现场电脑随机抽取的两首演唱。

  3.考试形式

  面试,现场演唱。

  4.考试要求

  ①能够运用良好的发声方法,使用准确的语言和风格演唱;

  ②美声、民族唱法自备钢琴伴奏CD,其它伴奏形式成绩无效,也可清唱;通俗唱法可使用CD伴奏,也可清唱;

  ③要求背谱演唱。

  5.评分标准

等级评分标准
优秀嗓音条件优秀。歌唱状态统一、稳定、扎实。有很好的呼吸支持,声音流畅。音质、音色及音量丰满而富于力度变化。能完成较大难度的声乐作品。音准、节奏准确,作品风格阐述准确。语言感觉好。演唱乐感极富表现力和感染力
优良嗓音条件优良。歌唱状态统一、稳定。有良好的呼吸支持,声音流畅。音质、音色及音量丰满而富于力度变化。能完成一定难度的声乐作品。音准、节奏准确,作品风格阐述恰当。语言感觉良好。演唱乐感富于表现力和感染力
良好嗓音条件良好,歌唱状态基本稳定。有较明显的呼吸支持,音质、音色及音量有一定的变化能力。能完成中等难度的声乐作品,音准、节奏准确。基本达到作品风格的要求。歌唱语言无明显差错。演唱时有一定的乐感
中等嗓音条件一般。具备基本的歌唱状态。能完成中等程度的声乐作品。音准、节奏准确,歌唱语言不够规范,作品风格阐述欠佳
及格嗓音条件较差。有一定的歌唱状态。能完成初级声乐作品,音准、节奏基本准确,歌唱语言不规范,演唱不流畅、不完整。作品风格阐述欠佳
不及格嗓音条件差。欠缺基本的歌唱状态。完成一般程度的声乐作品困难,歌唱语言差,音准、节奏差,演唱不连贯、不完整。作品风格阐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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