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招办表示,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而已投档考生被退档的主要原因有:文化课总成绩低、单科成绩偏低、体检不合格、身体条件受所报专业限制、考生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又未报专业服从志愿。
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下,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所报院校志愿,考生档案只能投到最先达到投档要求的一所高校。考生如果被退档,在当前录取阶段将不再有投档机会。因此,特别提醒考生,认真、慎重填报自己每个部分的高考志愿(包括专业服从志愿)并仔细核对有关信息,避免因志愿填报失误造成遗憾。
此外,辽宁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另行组织补录。
作为高考招生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志愿填报,有许多人从重要性上将其称之为第二次高考。还有更多的过来人坦言“考得好不如报得好”,无论如何将其归结为“七分成绩定,三分志愿拼”是不为过的。因此接下来的这篇文章,一定不能错过!
1高校退档篇
“上线落选”的原因是什么?
“上线落选”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策性落选。为了让招生院校有一定的挑选择优的余地,划线时要保持上线考生数略多于计划招生数,投档时按一定比例使调档数大于计划数,部分上线考生可能因招生计划限制而未能录取。这是正常落选。
(2)填报志愿失误落选。
高校是如何进行退档的?
院校调阅考生档案数量一般控制在120%以内,由学校具体确定调档比例(详见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校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地退掉高分考生而录取低分考生。
高分考生被退档,大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考生的分数虽然高于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但未达到所报的专业录取分数线且又不服从调剂的;
二是虽然总分较高但相关科目成绩较差;
三是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
如果考生被不合理地退档,应及时与有关高校联系。
高校退档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普通高校招生录取退档原因共有23条,分别是:
(01)总分低,录取额满;
(02)所报专业已满,不服从分配;
(03)相关科目成绩偏低;
(04)外语口试不合格;
(05)体检不合格;
(06)体检专业受限;
(07)色盲;
(08)色弱;
(09)视力不合格;
(10)嗅觉不合格;
(11)身高受限;
(12)不符合走读条件;
(13)自愿放弃志愿;
(14)政审不合格;
(15)面试不合格;
(16)未面试;
(17)男生已录满;
(18)女生已录满;
(19)只招男生;
(20)只招女生;
(21)超龄(仅限军公院校);
(22)按学校规定的专业级差排序,分数低。
(23)其他(需详细注明原因);
以上被退档的各种情况,高校称之为退档的主要理由;而对于考生来说,几乎全部都可以认为是属于志愿填报失误。
2
招生章程篇
《招生章程》的重要性
教育部在连续9年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均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招生章程》中的哪些内容必须要看?
教育部每年都明确规定“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的区别?
从法律上来说,《招生章程》具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的作用,而“招生简章”则基本不具备什么法律规范性的作用。从实践上来说,由于“招生简章”仅介绍一般性报考内容,而报考的核心内容(录取规则等)是不公开的,可《招生章程》就不同了,录取规则等17项招生信息是其必须公开的主要内容。通过录取规则中“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这些具体的规定内容,给了广大考生及家长以用武之地,所以不能“跟着感觉走”,而必须“跟着招生章程走,掌握报考新技巧”。
高校《招生章程》应何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