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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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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含所有资格审查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纸介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我省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将户口从青海转出省外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考区招办负责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二十九、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一)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四个文件中的规定审查(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子女就地高考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详见省招办《关于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附件二)。

(二)资格审查工作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核查考生在青高考和录取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并制定落实好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同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严格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就读了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三)资格审查时,重点审查在本省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就读高中;外省籍考生将户口迁入青海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之间多次迁移,从中变更和隐瞒了真实身份甚至在省外就读等考生的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并按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做处理和问责。

资格审查工作中,各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做好有关考生资格调查工作。

考生的报名信息要与其高中学考库(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户籍库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身份在青高考。对其中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我省高考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的,不予报考或录取,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高中学考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变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省外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否则不予报考或录取。

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做查处和追究责任用;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四)省外来青务工、经商、个人投资私营企业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已迁入我省或只办理了“蓝印户口”“居住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一经查实,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或录取,由空挂学籍的省内中学及家长负责。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其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规定的报名条件后,方可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地公检法等部门对有关案件处理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户籍迁移手续(加盖了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收养证》、《公证书》。

(五)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分别承担。

三十、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