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上大学网根据往年的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
2021年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二、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有哪些好的专业
高水平学校建设专业(B档):道路桥梁工程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国家级教育改革试点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
国家示范性高职重点建设专业:物流管理专业、信息工程专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
辽宁省省级教改试点专业:工程机械运用技术、物流管理、工程测量、计算机网络技术
辽宁省省级品牌(示范)专业:物流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工程机械运用于维护、工程测量
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怎么转专业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使学生兴趣爱好与所学专业相契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转专业工作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四)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专业。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的学生,因学校专业停招,无法在原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六)学校根据社会、行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
(三)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受到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未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者除外);
(十)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十一)公共基础课有不及格课程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一)因身体原因转专业的,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就读专业所在教学系同意,学生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申请转专业,需提交具有转入专业特长的有效证明材料,拟转入教学系考核通过,教务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学校审定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其创业内容必须符合所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同时提交创业经历有效证明材料,拟转入教学系考核通过,学生处、教务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学校审定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学校审定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生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学校审定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多退少补。
(七)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转专业前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已修课程可计入选修课,其成绩按课程实际成绩记载。转入新专业后,如有应修读而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应在一年内通过课程考核,考核办法由转入系确定。
第五条 受理时限、公示制度与转专业处理
(一)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二、三、四(不计休学、保留学籍期限)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系内审核批注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转专业申请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