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公安司法专业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审核确认,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某一学科(专业)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审核确认,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二年级(含)以上的;
(二)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缓考科目的;
(六)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正在休学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在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专业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学院发文,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经教育厅确认准予转专业的,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通知学生到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按照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我校转出学生须填写《离校通知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取档案离校。必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对于转专业、转学,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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