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事宜均须依据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学院广大师生的监督。
2.为确保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学生应该慎重对待。
3.各专业允许转入学生数由学院根据学院教学资源情况确定。
4.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应转入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专业。文科生源学生不能转理工科专业;艺术类学生不能与其他普通类专业互转。
二、转专业的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按时交纳学费。
4.在同时具备以上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⑴特殊专长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⑵兴趣爱好学生,对其它专业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学习兴趣的学生。
⑶特殊困难学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或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⑴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⑵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⑶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申请人不能达到者;
⑷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⑸休学期间者;
⑹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三、转专业录取规则
转专业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若出现某个专业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规定的人数时,学院将根据如下规则录取:
1.低年级学生优先。
2.当年新生择优录取规则:
⑴申请转入工科专业者,按学生高考加权成绩总分与第一学期数学期中考试成绩之和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⑵申请转入非工科专业者,按学生高考加权成绩总分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入学学习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按学生已取得成绩的公共基础课程(数学、外语、政治)平均成绩排名,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末公布新生各专业可转入的学生数,并布置新生转专业工作安排。申请转专业的新生于当年秋季学期结束4周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其他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在每学期结束4周前向所在分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2.申请转专业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报学生所在分院。分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将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学管理部。
3.教学管理部汇总各分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将通过预审学生的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专业所在分院。
4.转入专业所在分院对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经分院领导班子讨论后作出审查意见,报送教学管理部。英语、日语、建筑学、风景园林等专业所在分院应对拟转入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测试。专业基本能力测试由转入分院根据各自专业特点组织实施(面试、笔试不限)。
5.教学管理部根据转出、转入专业分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6.所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学管理部通知学生所在分院和接收分院,接收分院提出对转入学生的编班意见,学生根据学院统一时间安排,持学生证到教学管理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到转入学院报到,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7.为不影响转入学生的后续修课,转入专业的分院专业教研室主任需为每名转入学生制定适合执行的个体培养计划及补课计划,报教学管理部审批。
8.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相关问题
1.入学学习不满一学年转专业者,编入转入专业同一年级学习。
2.入学学习满一学年及以后者,原则上,同学科或相近学科门类转专业的,编入转入专业同一年级学习;跨学科(或跨分院)转专业的,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4.转专业学生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5.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必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其它与转入专业无关的课程可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6.转专业仍需补修的课程应办理相应手续。
7.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课程考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8.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收取。若在学年中的第一学期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当学年转入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者,须补交差额部分,若低于者,不再退还学费的差额。
9.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代办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学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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