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办发【2005】190号)和《辽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东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转学的条件
第三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转学只能在同层次同批次学校之间进行。拟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我校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为非计划内的;
(四)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同一城市院校的
(六)部队院校转入地方院校的;
(七)初中起点大专班(五年制),前三年期间的;
(八)本科、专科(高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九)应予以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有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学科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的;
(五)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获学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如指标生、指令生、国防生、调剂生,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文科类和理科类、艺术类和非艺术类的学生不能互转专业;普通类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入师范类、语言类和医学类的相关专业;
(五)外省学生调整到该省当年无招生计划的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第九条一般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其当年的高考成绩原则上应达到拟转入专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不能超过一次。
第四章时间安排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转学、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学校每年的6月1日至6月15日集中受理一次学生的转学、转专业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拟转出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拟转入学校的接收公函,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
(二)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出具学生在校表现鉴定材料(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四)学生持学院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到教务处审核确认,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招生办审核,并出具加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和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证明(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六)学生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
(七)出具同意该生转出我校的公函;
(八)学生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办理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拟转入我校,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学生向学生处递交拟转入我校学习的转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教务处公章);
2.学生在校表现鉴定材料(加盖转出学校院系公章);
3.加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份和转出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证明(加盖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因身体原因转学的,需要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学生处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并签署意见;
(三)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后,出具学校的接收公函;
(四)学生向学生处提供已经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五份),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