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本人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学生被学院正式录取后,如因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三)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四)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并推荐,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同意,院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处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前办妥,新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转专业前后分别按各自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学分,转专业前若有课程未取得学分,可以申请到原专业考试,取得学分,考前到教务处或所在系注册。对跨学科转专业的学生,要参加重修班学习部分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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