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为充分满足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制度保障,提高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学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本科生提供重新选择新专业学习的机会,允许学生在一定条件下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1.我校普通类二本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5%,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可转入同批次其它专业。
2.综合测评成绩按《沈阳医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文件规定计算。
3.在学期间无违纪、作弊行为,按专业培养方案修业课程且无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综合测评结束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转专业申请。
2.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经转出学院初审,转入学院进行专业考核选拔后,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同意,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十条转专业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予以确认,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外课程的学分均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从第二学年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跨学科类别申请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