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经过一年学习发现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学院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原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院独立面试、笔试、加试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二)拟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入学第一年和毕业最后一年;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
(七)学院认为有失教育公正性原则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一)本科二、三年级、专科二年级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分院(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由所在分院(专业)推荐,拟转入分院(专业)同意,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费标准详见学院收费制度。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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