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外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的学生其原学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未经单位同意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如艺术、体育。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学院同意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书面通知按时到转入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四)跨学科转专业的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管理;
(五)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期放假前二周内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专升本”、本科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五)二次转学的;
(六)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办理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三)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
(四)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商省教育厅确认;
(五)应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学生转学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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