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一年级学生可申请本系(院)或跨系(院)转专业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本系(院)或跨系(院)转专业:
(一)本人正在修读的专业与申请转入的专业入学专业考试科目基本相同的;
(二)本人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的;
(三)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从民办系(院)转入公办系(院);
(二)“专转本”的学生;
(三)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
(四)本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四条跨系(院)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审核并履行手续;
(二)教务处与相关系(院)共同组织专业(三门专业基础课)考试;
(三)按择优录取原则,经转入系(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审批后确定转专业名单;
(四)转入学生应在开学时至转入系(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籍转入相关系(院),并按新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对于原专业与新专业相同的课程,学分可以互认。
第二十六条在本系(院)内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后,由所在系(院)根据规定自行组织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南京艺术学院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对口专业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转学程序:
(一)外校学生欲转入本校者,经专业考核合格后,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报主管院长批准,在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二)本校学生欲转到外校者,先向所在系(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在报江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收到书面回复认可意见(跨省转学则以收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复为准)后,通知该生到教务处办理转出离校手续;
(三)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