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范围和自主权,满足学生个性、特长发展,全面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实现因材施教,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调整专业工作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调整专业工作应按照学生自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二条学校在每年的春季学期开展学生调整专业工作,符合条件的大学一年级学生可在4月15日前提出专业调整申请。
第三条学生调整专业工作程序:
1.学院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需求合理确定各专业(类)接收人数,每个专业接收人数不少于3人;学院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调整专业申请条件和考核细则;
2.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接收计划及考核细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
3.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专业调整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最多可填报同一学院开设的两个专业志愿;
4.学院组织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
5.教务处审核公示拟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学校审批公布准予调整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条跨学院调整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
第五条转入按大类招生学院的学生应跟随转入学院统一进行专业分流。
第六条调整专业后的学业安排:
1.学生调整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选课和完成学业;
2.已修课程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修计算机语言类课程、线性代数课程,属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同档次或高档次课程,其学分予以认可;
(2)参加转入专业选拔考试,成绩及格,且所考课程为学生原专业未修课程的,认可其学分;
(3)其他已修课程,可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学生转入新专业时,已错过的应修课程跟随下一年级修读,可视情况办理间听或免听手续。
第七条调整专业的学生需完成原专业大一学年的所有学习任务,学习成绩据实计入成绩档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可视情况单独申请调整专业,经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后予以调整。申请时间、后续学业安排等参照上述学生专业调整相关规定:
1.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2.经学校认可,确有专长,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调整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九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三年级及以上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的;
4.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十条教育实验学院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调整专业实施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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