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按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学院和转出学院双方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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