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二)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三)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转出系和转入系签署意见;
(三)学校教务处审批。若是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
(二)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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