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或转专业
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校或院系因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二条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在湖北省内转学,由本人向学校及拟转入学校教务处申请,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人向学校及拟转入学校申请,报湖北省教育厅及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转学或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期第一周或最后一周办理。
5、本科在第二学年以内(专科在第一学年以内)提出转专业申请者,可转入同年级相近专业或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就读。从第三学年开始,均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高于或相当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可计入相应课程学分;凡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或低于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是否可以计入选修学分,由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