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二)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转专业、转学后的学生,应按新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补修未学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转入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高校之间转学,应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须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外省高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
(四)学生由外省高校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我省教育厅确认。
(五)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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