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上大学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一、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校学籍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遵循人才培养规律,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创业需要,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
4、遵循入伍退役转专业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和社会公布;
2、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适当调整专业,并登录学信网审核备案;
3、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退役后医学类和医技类之间不能互转;
4、符合学生自主创业需要,创业方向必须与所转专业一致,企业执照的法人必须是学生本人;
5、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
6、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7、学业成绩优异者,同时满足:
(1)日常操行成绩优异,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选修课成绩无挂科,必修课总成绩排名在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作为基数)的前10%者;
(3)转专业名额比例为专业人数的3%。若成绩靠前的同学放弃机会,依次顺延;
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扩招生在内的学校自主选拔录取、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9、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互转;
10、学生转专业时限:
(1)大一参军复员转专业者,复学至大一年级;大二或大三参军复员转专业者,需降一年级,修满专业学分;
(2)创业或成绩优异者,转专业时限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最后两周和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前两周;
11、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牵头,学生录取通知书与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12、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13、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转专业审批单;
2、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按政策规定范围内审批。首先由系部向招生就业处递交申请转专业人员名册;由教务处出具学业成绩;由学生处认定操行成绩;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比例确定具体人员并经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最终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履行学籍异动网上注册程序并登录学信网备案。
第七条 《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审批单》审批通过后表单和重要依据(学生本人申请、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相关文件)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已被录取但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3、第三学期以后的;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5、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6、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按国家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类型、国防生、军事院校定向生、高水平运动员、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
9、处于休学期间者;
10、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11、应予退学者;
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3、已转学一次者;
1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学生本人如实填《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5、经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完成转学的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转学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现代语文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规模医院开具诊断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
2、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
3、因自主创业或就业申请暂时中断学业。
第十四条 休学的具体规定
1、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休学次数,每学年一次,期限为一年,从提出申请当天开始计算,累积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学制期限;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5、学生休学期满后,未按时返校复学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6、因自主创业休学的学生要提供学生本人姓名注册的工商管理资格证。
第十五条 休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提出休学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并填写休学审批单(电子版);
2、审批单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校领导,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休学,并在学信网备案;
3、审批通过后的休学审批单(电子版)和学生本人申请要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征兵管理部门要与学生所在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 毕业年级学生参军入伍,可采取灵活方式完成规定学业和毕业答辩(毕业设计),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在参军入伍后可免毕业实习,符合毕业条件的,随毕业班级学生同期毕业。已经办理了保留学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恢复学籍,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在校生参军保留学籍的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提出保留学籍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提交入伍证明原件或加盖政府征兵办公室红色印章的复印件,填写保留学籍审批单(电子版);
2、审批单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校领导,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保留学籍,并在学信网备案;
3、审批通过后的保留学籍审批单(电子版)、学生本人申请以及入伍证明要在学籍管理部门和征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大一新生参军保留入学资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入伍证明(原件或加盖政府征兵办公室红色印章的复印件);
2、加盖征兵办公室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3、家长签字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第六章 复学
第二十条 复学的具体规定
1、休学学生需在休学期满前十五天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联系,并于休学期满后的新一学期开学十五天内办理复学手续,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予以复学;
3、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学籍;
4、如复学学生所学专业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5、退役学生需持退役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则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不予复学,并注销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的程序
1、休学学生提交复学申请,学生、家长签字;退役学生提交退役相关证明及复学申请;
2、填写复学审批单(电子版);
3、审批单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校领导,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复学,并在学信网备案;
4、审批通过后的复学审批单(电子版)、学生本人申请或退伍证明要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退役学生相关资料要在征兵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在一学年内,所选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5门以上的课程不及格,未能取得学分者或在校学习期间连续降级超过2次者;
2、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未在期满后的新一学期开学15日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本人因故不能继续上学,经家长同意申请退学的;
6、详见学校配套文件,《庆医专发[2015]42号,学分制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退学:
1、学生拖欠学费者;
2、办理助学贷款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为:
1、学生本人按照规定提出退学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并填写退学审批单(电子版);
2、审批单经系部审核提交给校级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校领导,逐级审批。通过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退学,并在学信网备案;
3、审批通过后的退学审批单(电子版)和学生本人申请要在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4、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持档案自取申请到学籍管理部门领取,如不能亲自领取,需提供委托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籍异动事项由学校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擅自办理学籍异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 规定解释权归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王牌重点专业
国家财政支持提升服务能力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临床医学
国家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康复治疗技术
国家级学徒制试点专业:营养学、药学
黑龙江省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重点专业: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
黑龙江省重点建设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