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6.从3月1日起,取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加分项目。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上述移民考生高考加分分值不变。
7.从3月1日起,取消入选国家“*”和省“*”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高考加分项目。该项目取消后,符合此条件的考生高考加分,参照本方案“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之第4项执行。
三、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5分。
省民委、省外侨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协调做好相应加分项目使用范围的调整和规范工作。
具有多项高考加分者,取其一项最高分值加分,不累加。
四、严格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规则严谨、管理严格,方便考生,利于监督。实施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专办员制度。
1.严格加分考生资格认定。民委、外侨、移民等部门是相应加分项目考生加分资格的认定主体,负有加分资格的认定责任。公安机关负有对加分考生户籍等相关信息的核查责任,出具核查证明。资格认定部门要制定资格认定规范,严格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手续,落实专办员制度,强化认定责任,确保认定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严防造假。
2.严格加分资格审核。考生所在班班主任、中学校长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是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主体,负有对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监督责任。班主任负责考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家庭常住地址以及加分项目取得时间、项目名称等)的审核,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责本校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的直管责任。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复审责任。省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各级专办员审核手续,制定高考加分资格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程序,规范各环节的审核行为。各级审核机构要落实资格审核专办员制度,
6.从3月1日起,取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加分项目。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上述移民考生高考加分分值不变。
7.从3月1日起,取消入选国家“*”和省“*”的海外留学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高考加分项目。该项目取消后,符合此条件的考生高考加分,参照本方案“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之第4项执行。
三、保留部分高考加分项目
保留的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如下: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考生,10分。
5.少数民族考生,5分。
省民委、省外侨办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按照《意见》的要求,及时协调做好相应加分项目使用范围的调整和规范工作。
具有多项高考加分者,取其一项最高分值加分,不累加。
四、严格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规则严谨、管理严格,方便考生,利于监督。实施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专办员制度。
1.严格加分考生资格认定。民委、外侨、移民等部门是相应加分项目考生加分资格的认定主体,负有加分资格的认定责任。公安机关负有对加分考生户籍等相关信息的核查责任,出具核查证明。资格认定部门要制定资格认定规范,严格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完善认定手续,落实专办员制度,强化认定责任,确保认定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严防造假。
2.严格加分资格审核。考生所在班班主任、中学校长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是加分考生资格的审核主体,负有对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监督责任。班主任负责考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家庭常住地址以及加分项目取得时间、项目名称等)的审核,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责本校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的直管责任。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负有加分考生资格的复审责任。省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各级专办员审核手续,制定高考加分资格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核程序,规范各环节的审核行为。各级审核机构要落实资格审核专办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