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入学后转专业的规定。转专业的目的在于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有利于学生的自身发展。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我国高校目前的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一部分学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不能对自己的兴趣爱好、个性特长进行准确的把握,往往在考上大学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才发现自己真正的兴趣所在,才认识到最适合自己学的专业并不是所报考的专业,由此产生转专业的愿望。当然,也有一些学生是因渴望从冷门专业转向热门专业而提出转专业的要求;另有些学生是由于身体的原因,如考入化工专业后,才发现自己对某种或多种气味过敏,难以继续学业;有的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身体健康的变故,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等,因此需要转专业。从积极方面讲,允许学生转专业,对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避免“一考定终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一般地讲,多数高等院校有一般专业和重点专业之分,录取分数有高分段和低分段之分,如果允许学生人校后自由转专业的话,会造成新的不公平;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同,又有热门专业和冷门专业之分,如果无条件转专业,学生都向热门专业转,就会形成新的就业难题,同时造成国家需要的冷门专业人才的短缺。此外,不同专业受师资力量和教学实际条件所限,一般也难以进行学生的大规模调整,不能任由学生进出增减等。
本规定既给予学校在学生转专业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学校要规范程序、谨慎操作。凡学生要求转专业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
学生转专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现实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学校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以保障本校全体学生的合法利益。二是转专业有利于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三是公正性原则。在录取本科生和研究生时,专业不同录取分数线也不尽相同。高等学校参照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等确定招收专业,专业人数和录取名单等,由此,出现了“热门”和“冷门”专业的录取分数线的不同,录取标准的不同。因此,学生入学后的专业更换,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事情。为体现公正性原则,学生在转专业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学校应当自觉建立起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防止各种各样的不正之风。最后是程序正当性原则。也就是说,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所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转专业首先需要学生申请,经转出专业院系同意并经转入专业院系考核认可,最后由学校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关于转专业的条件,本条未加明确。根据教学及其管理经验,可在以下条件下考虑学生转专业:第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第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第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学校应当完善学生转专业的制度规范,既要考虑到共性,又要考虑到特殊性,从而使学生转专业有秩序地进行。
本条第二款还对学生专业调整作出了规定,即:“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高等学校是一个开放系统,它与社会环境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就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来看,与社会人才市场联系密切,一般来说,人才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往往成为“热门”专业。高校专业的设置,主要是以人才市场的需求作为依据。人才需求具有变动性,社会发展的变化往往导致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一旦某专业因人才市场严重萎缩,以至所培养的毕业学生供远远大于求,学校就应当考虑适当地调整这些学生的专业。相反,对于某些新设置的“热门”专业,为更快地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学校可以从在校学生中直接接收、组建。
由于在一定情况下,学科或专业的调整可能涉及到学生的权益,因此,本条对学校调整学生专业做出了前置性条件规定,即学校在调整学生的专业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学生的同意。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转学问题的规定。本条对确需转学又设置了条件,即:“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当在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这是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需要。但是,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确认事实后应予同意。
当学生在完成学业上发生困难时,国家和学校应当给予救助,不能使学生在患病或有生理缺陷,但尚能继续学习的情况下而停止学业。导致学生不能在本专业学习的疾病原因或生理缺陷原因的情况较为复杂,例如主要脏器疾病、色弱或色盲、身体残疾、屈光不正、口吃等。凡学生患有导致其难以在原专业学习的各类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后,学校应当将其转入其他适合其学习的专业或学校学习,以体现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怀。
所谓“确有特殊困难”,是指“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之外的其他困难;如学生不服当地水土,家庭发生变故而无法继续学习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意学生转学。
在学生转学问题上,近些年来出现了新情况,为了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改变高考?考定终身的现象,有的省(市)实行了插班生制度。
插班生制度是指当年入学在甲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在一年后参加乙学校举办的入学考试,若成绩合格,并取得乙学校批准后,可以进入乙学校继续学习。乙学校有权决定是否认可学生在甲学校取得的学分数或课程数。然后确定该学生在本校应修学分数或课程数等。实行插班生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有益的尝试,能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和避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
插班生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大的政策,在目前统一高考分校择优录取的入学制度下,不具有普遍实施的条件。经批准作为试点,也应当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持下,经各有关高校协调一致后按规定程序有秩序地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解读】本条是对学生转学的条件性限制规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解读】本项是关于转学最早时间的规定。其目的,一是为了招生录取的公平,二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申请转学,必有其特定的原因,入学不到一学期,还不能充分确定学生是否适应在本校学习。因此,本项首先对入学未满一学期学生的转学作了否定性的排除。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解读】本项规定,凡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主要在于维护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以防止学生转学中的不正之风。本项明确的“所在地”、“批次”指学生无论在本省还是外省高校,转学时只能以入学前所在地被录取的批次为依据,换言之,学生转学只能在入学前所在地的同一批次录取院校之间进行,或者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上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下一批次录取院校。
本项为了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性,防止不正之风,规定学生不能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例如通过转学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或由本科层次转为研究生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解读】定向生是指为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等地方或单位的需要,在录取时给予优惠政策,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到这些地方或单位工作的学生。对于被确定为定向生的学生,其就学期间的培养费由国家提供。委托培养学生,是指为社会某些特殊单位的需要,并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到这些单位上作的学生。委培学生就学期间的培养费由委培单位提供,目前这种形式主要在研究生教育这个层次。对于定向或委培学生和高等学校必须遵守和履行所签署的定向或委培合同,学生不得申请转学,学校也不得受理和批准其转学。
(四)应予退学的;
【解读】应予退学的,是指已达到学生所在学校退学条件,应当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退学指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对学生注销其学籍的管理行为。学生退学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是申请退学。这是学生的主动行为,学生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核准后为其办理手续。二是被作退学处理。这是在学生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学条件下,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的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单方面注销其学籍,从而解除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项规定的“应予退学的”指第二类情形。本项规定在于维护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应退学学生通过转学来规避学校的处理。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解读】所谓“无正当理由的”,是指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事项之外无具体的非转学不可的事由。作此规定有利于限制学生不正当的转学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学校本身的教学管理行为。我国高等教育考生填报志愿,全国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入学制度决定了高校学生转学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这也是教育公平公正性所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公安部门。
【解读】本项是对转学所作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转学程序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省内转学。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学的学生,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之后,由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二,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在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同意之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后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跨省转学,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同上。
本条最后还对转学学生的户口转移工作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即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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