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推荐,经转入系考核同意,报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一条跨科类转专业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学生所学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30学分,超过者须降级转入。
第三十二条申请转专业时间一般为每学年开始第1-2周,由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交原专业所在系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及我省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转学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者,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校所学课程及获得学分与拟转入我院相应专业的前修课程学分相差不得超过30学分,否则须降一个年级转入。转入后所缺前修课程按我院相关规定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