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修专业确认、转学、校内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主修专业的确认,是按招生时已确定的专业为学生主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贵州理工学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三)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和已有转学经历者;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者;
(六)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第二十八条转学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二)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当地一本录取分数线者,可在入学时或入学一年内申请转专业;
(二)学生成绩名列本专业前五名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每届学生转专业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1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