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最大程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更加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章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我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转专业工作的原则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生为本原则。旨在更加尊重学生的专长、兴趣、意愿和发展志向,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权,突出学生的个性培养,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学生的当前实际,切实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严格操作规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程序规范原则。按照转专业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规范每一个环节,做到责任落实、层层把关。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兴趣和意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较好的学习能力,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利于其发展志向的学生,并符合转专业的相关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在第二学年及以后转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新专业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特殊录取类型申请转到统招专业者,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三)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五)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出现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现专业学业但能完成其他专业学业或特长特殊且在其他专业更有利于成才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且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情形,可不受时间的限制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将根据转专业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后,报送分管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统一受理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14周开始至第20周结束。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一)公布可接收专业及人数。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4周,各二级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转专业要求制定现有专业接收的人数、条件、考核方式、程序等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5周,拟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如实填写“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按时提交给所在二级院系,逾期不予受理。各二级院系应同时做好学生的咨询工作。
(三)资格审核。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6周,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二级院系公示至少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院系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四)综合测试。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7?18周,教务处组织二级院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转专业综合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教务处。
(五)审核批准。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9周,教务处组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审议全校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初步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并通过学校网站至少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最终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发文公布。
(六)手续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0周,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各二级院系要认真做好转入学生课程缺课补课工作。
第四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并且考核合格的课程,如果名称、学时、学分及学习要求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可替代,不必重修。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费从转入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当年在原专业已经缴纳的,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在转入学期重新审核增减、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