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或要求学生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转入有关专业;
(二)具有某种专长依据,经转入系的甄别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变化的情况,征得学生同意,决定调整专业者;
本科生转专业只限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到第二学年。转专业后需要延长学年者,第五学年开始,应按本年度新生交费标准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
第三十六条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生或定向培养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组织甄别考试并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系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参加本系组织的甄别考试,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条件,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结束的最后两周或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办理。上述跨校和跨省转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质、同名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
(二)其他课程的学分,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条 转专业后所缺学分,应通过跟班听课或自学的方式,参加期末考试来取得,但应办理跟班听课或自学手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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