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专项与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及各系认为确实必要时,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学生本人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批准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入拟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考核合格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院门诊部或正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或因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单独招生专业转入非单招专业的,由非单招专业转入单招专业的;
3、体育类学科门类招收的学生转入非体育类学科门类招生专业的,非体育类学科门类招收的学生转入体育类学科门类招生专业的;
4、师范生(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专业者除外)转为非师范生;
5、应予以退学的;
6、达不到拟转入专业规定的考核标准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1、学生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充分,如实填写《广州体育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由所在系同意并推荐,学生参加理论或技能考核并达到考核标准,经拟转入专业负责人或专业所在系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核确认拟转入专业的学生人数、教学条件可以保障,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3、学生必须参加由拟转入专业所属系、教研室统一组织的理论或技能考核。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由各有关专业、专项所属系、教研室统一制定,考核时间统一安排在第一学期的第十七、十八周进行;
4、学生转专业的申请必须在入学后第一学期第十六周前提交,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办理。办理结果经学院审批后于第一学期结束前予以公布;获得批准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到所转入的专业就读;
5、学生转专业后,必须补修已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和限选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项由所在系负责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并以书面(加盖公章的正式公文)形式告知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学生转专项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不违反学生转专业的各项要求;
2、学院没有学生原入学所考专项或不具备有关专项的教学条件;
3、拟转入专项的教学班人数及教学条件允许,并经所转入专项教学班任课教师同意;
4、通过拟转入专项的技能考核(考核标准由各专项所属教研室统一制定,考核时间、地点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安排);
5、除特殊原因(个人身体原因、达不到专项班开课要求等)外,学生转专项必须在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并完成转专项手续,由所在系在本系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确认,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炎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榷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内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两校审核意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凡与本章规定不一致的本院其它规定或条例、办法、文件等,一律以本章的各项条款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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