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院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年级复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本科四年级、专科三年级;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查同意,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只能1次。
三、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拟转入院系审查,教务处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原所在院系将学生学籍档案于新学年注册前移交转入院系,原院(系)保留备份或复印件。
五、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转入院系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12月~次年1月、6~7月)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能转入新校学习。
三、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单,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
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