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我院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惠州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惠院发〔2013〕118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择优录取;
(三)学生本人自愿,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同意。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和志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各类教学改革需要转专业者(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
(三)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转专业前各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对转入专业有兴趣者;
(六)其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可转专业者。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申请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普通类之间互转者;
(二)申请普通文科类与普通理科类互转者(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除外);
(三)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五)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六)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者;
(七)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者除外);
(八)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九)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条其他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后须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转专业前未修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的均须补修。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内容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要求,则学分无效,必须补修,具体由教务处审定。学生转专业后,转入前现所在班级已开而本人尚未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采取补修的形式取得成绩和学分。
(二)转专业前后的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周各教学系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收学生人数;
(二)教务处审核后公布教学系各专业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
(三)教学系接收本系转出学生申请,审核批准参加转入系考核学生名单,经系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汇总;
(四)教务处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发到各接收系;
(五)教务处发布转专业考试考核通知;
(六)各相关系组织考试考核面试工作;
(七)接收系确定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八)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查;
(九)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审查;
(十)学院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十一)公示结束后,学院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十二)学院批准学生转专业后,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教务系统及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六条考核办法
(一)报名人数大于可接收转专业人数的专业由接收系组织考试,考试科目2-3门,根据总分高低按不超过1:1.5比例确定进入面试名单(同时接收文理科学生的专业,文科、理科分别划线);
(二)报名人数小于可接收转业人数的专业由接收系确定考核方式;
(三)面试评委5名,其中系领导不超过2名,面试过程中评委重点对拟转入学生就读拟转入专业的潜能进行考查。
第七条纪律要求
(一)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转专业规定;
(三)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转专业工作正常秩序;
(五)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转专业活动;
(六)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礼品等;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与转专业挂钩的任何费用;
(八)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与试题及面试内容相关信息。
(九)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报学院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机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