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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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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向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的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贷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纪监办公室负责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组成。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八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十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额度原则上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金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最终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

第十一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6年确定,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或支援西部建设(1+3)计划学生的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展期还贷协议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9月份开学后,学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年9月中下旬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未成年人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或完整户口簿的复印件;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六)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客户授权书。

第十四条每年11月前,学校和经办银行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由经办银行确定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学校对经办银行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贷款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一)每学年开学前,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二)每年12月,学校组织成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务必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七条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贷款经办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贷款学生休学。贷款学生休学时,贷款经办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七章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贷款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在校期间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按年度发放相应学生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章贷款归还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额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结业、肄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自付或学生和家长共同担负。

贷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为其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存在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如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于无法正常毕业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延迟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或支援西部建设(1+3)计划需办理展期还款的,应及时向学校和贷款经办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学校和贷款经办方审批后,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其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继续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组织做好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诚信教育、政策法规、征信知识等宣传工作,增强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根据贷款经办方提供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毕业生在校内进行通报,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章贷款代偿

第二十九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三十条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华南工学〔2002〕7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修订)》(华南工学〔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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