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州体育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85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邮政编码:5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体育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体育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单独招生类本科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皆在单独招生录取;体育类本科专业: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休闲体育(康乐体育)、休闲体育(高尔夫)、运动人体科学(师范)、特殊教育(师范)、新闻学(体育新闻),文理科类本科专业:经济学(体育经济)、公共事业管理(体育管理)、运动康复、新闻学(体育新闻),艺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学(模特)、舞蹈表演(现代舞与爵士舞方向、运动舞蹈方向??体育舞蹈、健美操、啦啦操),皆在第二批A类录取。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体育类、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州体育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在第一志愿报考某专业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录满,则录取第二志愿报考该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和总分都相同时,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艺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且至少两门学科成绩均达到D级或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填报我院艺术类(音乐类)志愿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考艺术类(音乐类)报名条件,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并取得由我院发放的专业成绩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录取办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体检合格的情况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当地招办划定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如果总分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艺术类(音乐类)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由我院发放的专业成绩合格证书,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市)划定的艺术类(音乐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前提下,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行分省(市)排名,依次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合成总分(合成总分=文化考试分/文化考试总分×100+专业考试分)由高到低分进行分省(市)排名,依次择优录取,如果合成总分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体育类体育教育专业和新闻学专业首先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60%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其次按体育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放计划数40%录取,如果体育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体育类其它专业出档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放录取,如果文化成绩相同,按体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考试:
(1)拟录取名单将报至考生户籍所在省、市(区)招生办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我院按备案批复后的录取名册寄发录取通知书。
(2)根据我院专业或专项的需求,先录取具备免试资格考生;再录取线上健将级及一级运动员考生;最后录取线上二级运动员考生。
同等级考生在文化考试总分(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文体综合分(文体综合分=体育专项考试总分×70%+文化考试总分×30%)分专项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体综合分相同者,以其体育专项成绩较好者优先录取。
注:凡被我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办理录后退档手续。
第二十五条优惠政策:
1.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一级运动员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总分的基础上加30分,健将级加50分。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以下考生:相关科目成绩或运动能力突出的考生;具备特殊技能的考生(如:绘画、书法、音乐、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相关专业身体条件较好的考生(如:男生身高185厘米以上,女生身高170厘米以上);极具培养潜力的考生。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我院体检标准按广东省《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2〕5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28号),凡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体育类专业要求以及心脏及脑部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到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第二十八条考生不能患有影响正常专业学习的疾病或肢体残缺。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单独招生类专业:每生每年7000元;体育类、文理科类专业(除休闲体育专业[高尔夫]外):每生每年5200元;艺术类专业、休闲体育专业(高尔夫):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标准,每生每年600-1500元。如广东省政府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置:
1.详情于入学后见我院《学生手册》及相关规定。
2.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思想表现好,运动成绩突出者,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运动竞赛成绩奖励奖金。
4.被选入学院代表队代表学院参加比赛的队员,视其运动等级及训练、比赛情况给予训练津贴和运动竞赛奖励。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体育学院监察处
联系人:李老师、吴老师
监督电话:020+38026838传真:020+38026838
电子邮箱:gthfpy@126.com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024685传真:020+38027983
负责部门:招生办电子邮箱:gzt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ipe.edu.cn
招生网址:http://gtedu.gipe.edu.cn/recruit/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于3月18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体育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州体育学院委托广州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